二、子女投靠落户上海
外省人员与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需要满足的条件:
上海市居民需要登记常住户口满足5年;
父母双方是已发办理婚姻登记及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的;
子女年满16周岁一下或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 上海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工作,现已批准回上海落户人员的子女,需满足的条件:
子女从未就业;
子女未婚未育;
子女年龄不超过25周岁;
实际长期生活在上海市; 在上海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的子女,落户需要满足的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
子女未成年;
在沪居住生活; 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的外省市小孩,落户需要满足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
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
|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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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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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的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如申请人父(母)原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则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 |
| 6、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 7、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2、父母双方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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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申请人出生凭证 |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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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
1、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不能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原始存档资料复印件;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 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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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因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 1、本市父(母)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出生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申请人出生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主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件、本市的入托、入园、学籍登记表、《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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